做在工资表中,不用发票,交个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共列出了11项个人应税所得。其中的第一项就是与我们关系最大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工薪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款是按月计征的,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要正确掌握工薪所得税款计算方法,首先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应税工薪收入的范围
应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取得的都属于应税工资薪金所得。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对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包括以下四种:
① 独生子女补贴;
②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 托儿补助费;
④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次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3、按照国际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领取原提存的上述“四金”时,也予以免税。
5、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发放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予免征的项目
1、对于单位按期发放、人人有份的所谓误餐补贴,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对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发放的取暖补贴,对超过规定的比例发放的部分,平均分摊到4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按规定残疾人工薪所得税款减征80%。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工薪所得采用每月收入定额扣除的方法,按月计征,以每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1600元的免征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公司财务部是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税务局给单位统一开具。
相反,要有发票,不交税,相关条款如下
注册成立公司,要等到残疾证拿到手再去注册,因为有了残疾证,可以当场免收注册费、营业执照费,并可以减收其他有关费用。
国家发改委、中国残联等15部门印发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明确了20多项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部分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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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六)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十)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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