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设施一般是由政府部门出资修建的,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空间,让更多的文化学习爱好者参与进来。
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和首要任务,是展示文化建设成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设施管护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将区镇(街道)和村(社区)设施管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九条 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对配备的报刊、出版物、桌椅、电脑、电视、空调、投影仪、展架、文体器材等公共文化设施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设施功能分布图、开放时间、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名录、业余群众文艺团队名录、文化志愿者名录、群众意见反馈、监督电话等。
第十一条 区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公共文化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开展消防演练,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开展与其管理的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配套的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
第十三条 区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公益性文体活动的主要阵地,不得出租用于开展其它经营活动。使用单位运作产生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市文广旅等部门应依法对区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电影院、剧院、文化城、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书城、文化馆、公共图书馆、文化艺术中心、文化体育广场、体育馆、游泳健身中心、公园、社区文化宫、社区阅览室、综合文化站、广播电视站、村落文化宫、农家书屋等建设。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是指由各级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和首要任务,是展示文化建设成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 这些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把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以“人人享受文化,人人参与文化,人人建设文化”为理念,着力构筑“十五分钟文化活动圈”,不断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然包括,只有大的广场才能安装一些小孩,老人一些运动器材,只有大的广场才能容纳更多的人去游玩,娱乐,休闲每但夜幕降邻的时候带着一家大小出去走走,放松一下心情,锻练锻练身体,跳跳广场舞听听音乐,多好的一件事啊,所以公共文化设施必须要包括广场。
公共文化设施不包括庙。因为:
我国公共文化设施的类型主要有:
1、固定文化设施、流动文化设施、数字文化设施。
2、固定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文化广场、文化大院、文化室等。
3、流动文化设施。包括舞台演出车、流动图书车、流动展览车、流动放映车等。
4、数字文化设施。包括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公共电子阅览室等。
公共文化设施属于文化产业。
公共文化设施故名思意就是免费为群众提供文化学习的平台.例如"书籍""桌椅"。
文化设施一般是由政府部门出资修建的,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空间,让更多的文化学习爱好者参与进来。
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和首要任务,是展示文化建设成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
文化产业是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作为目标的创作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设施比较多,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畅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以及一些纪念地都属于公共文化设施
《规划》以“一江两岸”为廊带,以新老城市中心为核轴,以各区城区为区域分中心,构成“一江一廊、两轴两核、多心多节点”的文化空间结构,合理布局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
其中“一江一廊”指珠江文化景观带和中心城区前后航道滨水文化长廊;“两轴两核”指传统文化轴与现代文化轴,北京路传统文化核和珠江新城现代文化核;“多心多节点”指广州市各区域文化功能集中、文化特色鲜明的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及各特色功能片区的文化服务节点。
《规划》按照“一区一定位”的思路,对各区文化设施布点设置作出了指引——越秀区建设广州市(越秀区)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示范区;海珠区建设传统与现代兼容并蓄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集聚区;荔湾区建设广州市岭南文化中心区(荔湾片区);天河区建设都市文化活力区;
白云区建设现代文化创意集聚区;黄埔区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区;花都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北部生态文化旅游合作区(花都片区);番禺区建设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南沙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合作示范区;从化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北部生态文化旅游合作区(从化片区);增城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北部生态文化旅游合作区(增城片区)。
公共文化设施通常归属于文化部门或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具体归属部门的安排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部门:1. 文化部门:主要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如文化部、文化局等。2.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等教育机构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如教育部、教育局等。3.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如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4.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如国家旅游局、省、市旅游局等。5. 生活服务部门:负责社区、街道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如民政部门、社区办等。总的来说,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