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专业的主要就业方向有以下: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
专业也特别的稳定,就业率也相当的高,所以是挺不错的专业。
具体看当地的政策,取消没有取消手写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依据《动物防疫法》授权,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或动物产品已经检疫且合格的制式法律文书。出售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手工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给伪造或者变造、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经检疫出证以及不规范填写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电子出证的施行,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手写检疫证不规范、字迹难辨认、易涂改等问题,最大限度杜绝伪造、买卖不经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的现象,对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责任,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科学决策参考,推进动物产品质量追溯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进行动物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一、动物防疫指的是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指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根据申请检疫人的申请,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传染病状况进行认定,根据确认结果作出行政许可的行为。
三、动物防疫包含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为动物防疫进一步细化,为动物防疫服务。
动物防疫与检疫本身不会升本,但从长远来看,这个岗位的工作经验和技能可以为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内获得更高级别的职位和更多的晋升机会。此外,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领域,提高动物健康水平和减少疾病传播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从整体角度来看,该领域的工作对社会健康和稳定也有重要影响。
区别如下:
第一,名称不一样,分别叫动物防疫员和动物检疫员,
第二,工作职责不一样,洞房亿元主要是对动物的疾病进行预防和治疗,比如打打疫苗和对动物的疾病怎么治疗?怎么用药开展工作?而动物检疫员重点是对动物离开养殖场或者离开你屠宰场进行检疫,他能否流通。
还是很好的,1.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动物解剖生理、动物病理、动物流行病、动物性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具备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等能力,具有工匠精神和信息素养,能够从事动物流行病调查、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就业方向
面向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岗位(群)。
3、主要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检验能力;
具有动物饲养场地消毒、畜禽免疫程序制订和畜禽免疫接种的能力;
具有规范进行动物临床检查、尸体剖检、病料采集和运送及实验室诊断的能力;
具有依法进行动物疫病监督巡查、免疫监测、数据采集与应用的能力;
具有依法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能力,具有动物防疫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能力;
具有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具有利用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开展动物流行病调查及信息收集、分析、应用的能力;
具有不断学习应用动物疫病防控与产品检疫检验等新知识、新技术技能的能力;
具有探究学习、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
专业基础课程:动物生物化学、动物解剖生理、动物病理、动物药理、动物微生物与免疫基础、兽医临床诊疗技术。
专业核心课程:动物流行病调查技术、动物传染病诊断技术、动物寄生虫病诊断技 术、动物防疫技术、动物检疫技术、动物性产品检疫检验、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
实习实训:对接真实职业场景或工作情境,在校内外进行动物流行病调查、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动物性产品检疫检验等实训。在畜禽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兽医技术指导站、动物性食品(产品)加工企业等单位进行岗位实习。
当然可以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都属于“相关的兽医”专业,只要是大专以上的学历,就可以报考执业兽医,取得资格后才能当宠物医生。
当然可以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都属于“相关的兽医”专业,只要是大专以上的学历,就可以报考执业兽医,取得资格后才能当宠物医生。
浙江省动物检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浙农专[2001]114号2001.9.2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动物检疫员的素质,确保动物检疫的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检疫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色盲症; (三)具有畜牧兽医中专(或同等专业学历)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条动物检疫员实行聘任制。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任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兽医人员担任动物检疫员。聘任的动物检疫员,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农业厅核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章。 聘任的动物检疫员在指定的区域内实施检疫。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承担所在乡(镇)的动物检疫工作,在其动物检疫员证上“单位”。一栏内填写:“XX市、早(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XX乡镇”。 第四条动物检疫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统一的验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按照省财政、物价、农业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责令和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其销毁; (四)发现疫情和违法活动,应立即向所在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按照要求认真记录、填写、报告动物检疫工作情况; (六)承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动物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佩戴检疫员标志、出示证件;驻屠宰场(厂)的检疫员上岗屠宰检疫时,应穿检疫工作服。 第六条动物检疫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规范操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教育,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经常督查动物检疫员的工作,结合聘任,实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解聘,动物检疫员被解聘后,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证、章等,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动物检疫员有违法执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 1、不按照规定填写检疫合格证明的; 2、不按照规定记录、统计、上报检疫结果的; 3、不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的; 4、上岗时穿着不规范或不携带动物检疫员证、章的: 5、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留岗察看,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1、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时,没有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进行操作的,或没有按照检疫规程操作造成漏检、误检的; 2、只收费不检疫、收费不开规定收据或不按规定收费的; 3、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4、出售、转让或私自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检疫证、章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的,立即解聘,开除出动物检疫员队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调离、退休、退职,或因伤、残、病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动物检疫的检疫员,应及时解聘,并收回证、章等。 第十条动物检疫员遗失证、章等,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经核实、登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办理补发。 第十一条各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