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能环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国负责节能环保政策制定、技术研发和宣传推广的重要机构之一,致力于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节能环保政策,通过研究各类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情况,制定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不同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这些政策措施旨在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中心还积极开展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工作,致力于开发和应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中心与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同研发和推广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要求的技术和设备。这些技术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利用、低碳交通工具、节能照明和建筑等领域。
中心积极开展节能环保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传媒渠道和社会活动,向公众普及节能环保的知识和意识。中心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研讨会,培养和提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节能环保意识和专业能力。
中心承担着国家节能环保工作的监测和评估任务。通过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中心能够准确评估不同行业的节能环保工作的实施情况,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引导企业改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中心与国际上的节能环保机构和组织保持广泛的联系和交流,主要包括技术合作、项目合作和经验分享等。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中心能够借鉴和吸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的节能环保水平。
国家节能环保中心的努力和工作成果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倍加珍惜中心的贡献,并积极支持和参与节能环保工作,共同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国家节能环保中心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帮助。
当今社会,国家在推动节能环保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可持续发展,节能环保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
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的节能环保政策和法规,引导和推动各行各业加大节能环保力度。例如,设立节能减排目标,推广绿色能源,加强环境监控等措施。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节能环保工作的重视度,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不仅如此,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企业也应当承担起自身的节能环保责任。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优化生产工艺,减少能源浪费和污染排放,都是企业应积极努力的方向。只有企业自觉承担起节能环保责任,才能推动整个社会朝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
除了国家政策和企业责任外,每个人也应当从自身做起,关心节能环保事业。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垃圾分类处理,都是每个人可以从事的节能环保行动。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意识到节能环保的重要性,才能共同推动整个社会向着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前进。
在国家政策、企业责任和个人行动的共同推动下,节能环保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发展。绿色能源、清洁生产技术、智能节能设备等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技术创新不仅推动了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展望未来,国家、企业和个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将更加紧密,技术创新将不断提速,节能环保理念将深入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节能环保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让我们的地球变得更美好。
随着数据中心的建设在全国逐年开展起来,我国对数据中心的建设提出了节能环保的要求与规划,在《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2年,我国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地方政府也纷纷对数据中心能耗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如北京和上海提出了建设数据中心建设PUE值的规定。
国家对数据中心建设提出了节能环保要求
自2015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后,全国迎来了数据中心建设的热潮。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作为数据中心建设的基础层和关键层,其发展必将关系到数据中心建设。因此,国家也频频发布相关政策支持鼓励数据中心基础层的建设。
但是,随着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国家也逐渐意识到数据中心建设对环境与资源造成影响的问题。因此,国家在对数据中心建设政策上逐渐转向鼓励建设节能减排的数据中心,对数据中心能耗和环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节能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复成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节能政策、法规、规划及管理制度等研究任务
国家节能环保中心作为国家级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任务。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为了加强国家节能环保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发展的认识,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国家节能环保中心决定:
国家节能环保中心工作通知的发布是为了明确中心的工作方向和任务,提醒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对节能环保工作的重视,推动节能环保事业的持续发展。希望大家积极响应并落实中心的要求,共同���力推进我国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为实现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感谢大家阅读本通知,希望通过本通知的发布,能够增强对国家节能环保中心工作的认识,提高节能环保意识,共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
国家节能环保补贴是中国政府为了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而实施的一项政策措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承担着巨大责任。国家节能环保补贴作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减少能源消耗的重要手段,不仅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还可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从而降低碳排放。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中国政府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国家节能环保补贴作为政府扶持新能源产业和绿色技术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旨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从而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国家节能环保补贴的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节能环保补贴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国家节能环保补贴的实施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方面,补贴政策激励了企业加大对环保和节能领域的投入,推动了相关产业技术升级和转型升级,促进了绿色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节能环保补贴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环保、节能产品的选择,引导了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日益普及,国家节能环保补贴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中国绿色发展的背景下,政府将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加大对环保产业和节能减排领域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经济转型,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国家节能环保政策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于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复杂产业结构的国家来说,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节能环保政策至关重要。本文将就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相关内容展开探讨。
国家节能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资源节约和减少能源消耗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在现代工业化进程中,能源消耗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如何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降低资源浪费、减少环境压力,国家节能政策意义重大。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提出了节能政策,经过多年的发展,如今已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节能政策体系。其中包括推行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鼓励节能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不仅是为了提高国家能源利用效率,也是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国家环保政策是指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环保力度,提出了一系列绿色发展理念和环保政策,旨在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国家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还需要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推动环保事业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双赢。
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全球能源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环保政策对于维护人类生存环境至关重要。
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执行不仅可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还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这不仅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是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密切配合,落实好节能环保政策,为建设美丽中国、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未来我国能不断完善和加强节能环保政策,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双赢局面。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节能,就是节约现有能源消耗量;环保,就是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一方面我们要研究新方法、新工艺,尽量采用节省能源的新措施,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减少能源消耗;另一方面要减少和消灭能源污染物的排放,研究开发利用新的无污染的能源,争取达到零污染、另排放。这就是节能环保。
高效节能电机英文名为Energy saving motor,通常指通用标准型电动机,具有高效率的电机统称。节能电机的标准是电机效率值可高达GB18613-2012标准二级,主要特点是采用了新型电机设计和新工艺、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