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部署,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或本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面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新建、扩建挖矿设施,不得新增挖矿企业(或矿场)注册登记,相关部门将对新上线的挖矿项目实行“零容忍”,一律不予审批、备案,并坚

立即关停现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现有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或矿场)、个人挖矿矿点及相关设备,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停止挖矿行为,并关闭电源、拆除设备、清理场地,逾期未停止的,将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切断电力供应、吊销营业执照、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严禁为虚拟货币挖矿提供相关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虚拟货币挖矿提供以下支持与服务:
- 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电力支持(如优惠电价、专供线路等);
- 不得提供场地、机房、散热、网络等硬件设施;
- 不得提供虚拟货币挖矿软件、技术支持或中介服务;
-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收益分配。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强化监督管理与执法问责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测排查和日常监管,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新增、继续从事或变相支持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此处插入举报电话],邮箱:[此处插入举报邮箱]。
引导产业转型与健康发展
各地区应结合产业政策,引导现有挖矿企业(或矿场)利用其技术、资源等优势,向数据中心、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国家鼓励的数字经济领域转型,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道而驰,且助长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各单位和个人应充分认识其危害性,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名称,XX省人民政府/XX市金融工作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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